关于认真学习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6-02浏览次数:5213

部内各直属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好转的重要举措。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和掌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对进一步推动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具有重要作用。现就组织学习《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商业贿赂行为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实践中因有关规定不明确而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时有发生。《意见》的制定和实施顺应了社会发展需求,有利于依法惩治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真组织学习《意见》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践需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意见》对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意见》主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明确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明确了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理依据。

各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拓宽教育面,认真组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入理解和掌握《意见》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上述七个方面内容。要通过正面典型或反面警示等形式,加深广大干部群众对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充分认识商业贿赂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其正确区分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侵蚀。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意见》的发布,为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对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强化对商业贿赂易发、多发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贯彻执行,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纳入本单位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作为惩防体系的一项基本任务来抓,不断完善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推动教育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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